某酒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8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业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 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23 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l3%;7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场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
要求: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 案:(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5?2 000?60?20% 23 400?(1 17%)?20% 5?2 000?0.5=129 000(元)。(考点:除黄酒、啤酒外,包装物押金换算后计人销售额,复合计税。)(2)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 000?13% 25 500=32 000(元)。 (3)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2 000?60?17% 23 400?(1 17%)?17%=l05400(元)。 (4)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l05 400—32 000=73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