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A、B、C三人和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和C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A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D公司的代表张某见A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A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A拒绝。
2010年l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A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A所拥有的份额价值l2万≥。.李等表示,愿意接受A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8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粤买A被强制执行的份额。C提出,由于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目己代替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2)B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答 案:(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B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不属于当然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本题中,甲被强制执行的是部分财产份额(应当为甲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