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乙下属的两个子公司同时参与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已公开发行股份合计达到5%时,应在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可以暂时保密。
(2)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合并持有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均应暂停交易。
(3)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1)~(4)点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1)本题观点(1)中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规定体现为收购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不仅要报告公告,还要通知被收购公司。)(2)本题观点(2)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述规定体现为收购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在法定期间禁止交易,不是简单的暂停交易。)(3)本题观点(3)的说法错误。 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为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类型,既有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要求,也有其在上市公司的地位要求。)(4)本题观点(4)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