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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一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l00万元

时间:2018-03-28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一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l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一再催缴,至2005年8月仍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2005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
(1)应纳税所得额=-36 100 50=11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4?33%=37.62(万元)。 (2)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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