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取得财政拨款5万元;
(2)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l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90万元,消费税及附加7.20万元;
(3)2009年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计算企业2009年度应补缴所得税额。
答 案:收入总额=800 90 5 5=90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30 80 20 10 (3—1) 7.20 10?50%=554.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5 5)-554.2=335.8(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335.8?25%-60=2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