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运输企业,2009年1月成立,2009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当年公路运输收入7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46.8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为3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3.1万元。
(3)全年发生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支出。
(4)管理费用共计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销售费用共计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有两项,通过青少年基金发展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30万,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用10万元。
要求:计算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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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答案:
(1)资本化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50-10=40(万元)
(2)营业收入=700(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0×5‰=3.5(万元)<25×60%=1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5万元。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90-25+3.5=68.5(万元)
(3)会计利润=(700+10+46.8)(收入)-23.1(税金)-320(成本)-(50-10)(财务费用)-90(管理费用)-40(销售费用)-(30+10)(营业外支出)=203.7(万元)捐赠限额=203.7×12%=24.44(万元),实际捐赠为30万,按照限额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24.44(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700+10+46.8)(收入总额)-(10+46.8)(免税收入)-23.1(税
金)-320(成本)-40(财务费用)-68.5(管理费用)-40(销售费用)-24.44(捐赠)=183.96(万元)
2009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83.96×25%=45.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