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l20万美元,现金l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 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答 案:(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 000万~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