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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

时间:2018-05-11

春风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春风公司;

(2)春风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春风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春风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l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春风公司交付设备。春风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 因生产任务紧急,春风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春风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春风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春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春风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4)春风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答 案:
(1)春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春风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春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南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春风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春风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春风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春风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春风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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