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丙和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劳务出资,经合伙人协商确定为10万元;乙以一辆汽车作为出资,经评估作价为5万元;丙出资10万元;丁同意认缴5万元,但一直没有缴付出资。协议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不能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丙未经甲、乙、丁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从某商业银行借款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是否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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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出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有限合伙人丁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但是有限合伙人有权实施下列行为: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等。
(3)可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