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公司所述属实,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否有利害关系?说明理由。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决议更换管理人?说明理由。
答 案:①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有利害关系。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能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的业务约定解除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不足3年。②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决议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不能直接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