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0年6月以100万元购入大华公司拍卖的“打包债权”200万元,其中甲欠大华公司120万元,乙欠大华公司80万元。2010年11月张某从乙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0万元,双方协商余款不再偿还,另支付评估费2万元。张某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A.1.6万元
B.2万元
C.4万元
D.10万元
答 案:A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80×100÷200=40(万元),处置债权取得=(50402)=8(万元),应纳税额=8×20%.=1.6(万元)。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