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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企业在2011年4月末与某县乙企业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将一台设备自2011年5月起租给乙

时间:2017-10-01

某市甲企业在2011年4月末与某县乙企业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将一台设备自2011年5月起租给乙企业使用,租期3年,合同约定在5月5日之前一次性地收取三年的租金45万元,则( )。

A.甲企业在5月计算应纳营业税0.5万元

B.甲企业在5月计算应纳城建税0.16万元

C.甲企业在当年计入租赁收入10万元

D.甲企业在当年计入租赁收入45万元

答 案:BC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甲企业在5月应缴纳的营业税=45×5%=2.25(万元);城建税按照出租动产的甲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税率执行,应纳城建税=2.25×7%=0.16(万元)。从所得税收人规则角度看,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所以当年应按照8个月计算收入为45÷36个月×8个月=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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