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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吴某的损失,甲公司的监事张某、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和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

时间:2017-08-15

对于投资者吴某的损失,甲公司的监事张某、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和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案:
①监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②总经理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③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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