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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用电器修理厂会计核算健全,2010年营业额120万元,接到税务机关告知后一直未向主管税

时间:2017-11-28

某家用电器修理厂会计核算健全,2010年营业额120万元,接到税务机关告知后一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11年3月,该厂提供修理劳务并收取修理费价税合计23.4万元;购进的料件、电力等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合计2万元。该修理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0.68

B.1.32

C.1.40

D.3.40

答 案:D
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但是没有按规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还不能抵扣进项税。价税合计的销售额需要价税分离,应纳增值税=23.4÷(1+17%)×17%=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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