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0万元、增值税税款l.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l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刀兀;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l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案:【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球包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