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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7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

时间:2017-09-18

2011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7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注明购房款300万元,购入时缴纳契税9万元,转让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万元,缴纳印花税0.2万元,上述金额和凭证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则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是( )。

A.314.7万元

B.359,7万元

C.374.7万元

D.376.5万元

答 案:C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三年零八个月可以视同为四年。购房时纳税人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300 ×(1+5%×4)+9+5.5+0.2=37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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