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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某卷烟批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向零售商批发卷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

时间:2018-01-26

2011年2月,某卷烟批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向零售商批发卷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批发雪茄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零售商批发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批发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9万元,分支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 )。

A.4万元

B.6.9万元

C.5.9万元

D.7.23万元

答 案:B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消费税=(50+30)×5%=4(万元)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50+20)×17%-9=11.9-9=2.9(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4+2.9=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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