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潘某为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0年全年被派往境外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09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行权,2010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5480
B.20640
C.62780
D.112780
答 案:D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4800)×20%-375)×12=112780(元)。2009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10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需按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