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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10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6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

时间:2017-08-02

某县一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10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6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200万元;企业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原购入价2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农场用于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用地。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0.25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16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1.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8万元

答 案:BC
首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所以A选项错误;其次,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60万元小于20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为160万元,所以B选项正确,同时计算出该企业的免抵税额=200-160=40(万元);再次,该企业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仅为该企业的免抵税额,教育费附加=40×3%=1.2(万元),所以c选项正确;城建税=40×5%=2(万元),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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