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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免税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

时间:2017-11-11

2008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免税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10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

A.18万元

B.25.2万元

C.12万元

D.24万元

答 案:A
应补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需要扣除的折旧不是该设备的账面折旧,而是按照该设备使用期占监管期的比例计算分摊的设备完税价格。补税时使用的税率不是原进口时的税率,而是转售设备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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