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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X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1年2月20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时间:2017-07-29

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X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1年2月20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已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项目组在审计过程发现X公司管理层为完成业绩指标,大量虚构了销售交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项目合伙人于外勤审计工作结束前在账项调整分录汇总表中列示调整分录,提请X公司调整高估的收入,并与X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X公司管理层接受调整建议并在相关工作底稿上签字认可,但并未在项目组离开公司后对财务报表进行实际调整。

X公司的供应商Y公司基于X公司2010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于2011年3月起相应调整了X公司的信用额度,但未能按约定时间收回X公司所欠的3月份以后的货款。

2011年6月初,X公司舞弊行为被举报后,Y公司以出具不实报告为由,对A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A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如果除了起诉A会计师事务所外,Y公司拒绝追加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2)在判断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属于不实报告时,法院一般考虑哪些构成条件。

(3)请指出认定利害关系人的条件,进而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在应诉时,应从哪个方面对Y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质疑?

(4)A会计师事务所在应诉时,以审计工作底稿表明项目组已按规定要求X公司纠正所发现的舞弊为由,要求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是否能得到认可?简要说明原因。

(5)如果A会计师事务所被认定存在过失并出具了不实报告,应承担何种类型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满足哪些条件时A事务所应向Y公司支付民事赔偿款?

答 案:
(1)Y公司应追加X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如Y公司拒绝追加,法院应当直接通知X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
(2)一是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二是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Y公司是否遭受损失提出质疑。
(4)不能得到认可。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A事务所未在审计报告中指明与舞弊相关的事项,不符合免责条件。
(5)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应先由被审计单位X公司赔偿Y公司的损失。对X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A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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