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答 案:丁向北陵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因为丁向北陵公司借款时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北陵公司的债务,该借款行为并非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不构成抽逃出资。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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