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经营者集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丁公司为间接控制甲公司的公司。在确定甲公司的营业额时,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丙公司的营业额应计人甲公司的营业额
B.丁公司的营业额应计入甲公司的营业额
C.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控制的戊公司的营业额应计入甲公司的营业额
D.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应计人甲公司的营业额
答 案:D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1)该单个经营者;(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选项A);(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选项B);(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选项C)。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