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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乔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国攻读博士

时间:2017-10-03

2008年5月,乔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2008年8月2日,乔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太阳能集热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王某。同月l2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该太阳能集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王某寄出申请的第4日收到其申请。2010年3月11日,该项实用新型太阳能集热器被授予专利权,王某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1年1月10日,王某发现广东省S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号,于是以S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2)我国《专利法》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3)如何确定王某的专利申请日?

(4)如果另有谭某在2008年8月2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应授予谁?并说明理由。

(5)假设占某在2011年春节回家探亲时知知悉王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事,则其能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说明理由。

(6)法院对王某与S有限公司案应如何处理?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行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则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答 案:
(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乔某和占某两人。根据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本题中,乔某和占某是该太阳能集热器的共同发明人,因此专利申请权归该二人享有。
(2)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由于王某的申请文件是邮寄的,所以应以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即2008年8月12日。
(4)该专利权应授予谭某。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本案中谭某的申请日为2008年8月2日,而王某是在2008年8月12日才寄出申请文件,所以谭某申请在先,应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5)占某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他方不得申靖专利权,又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6)法院应判决S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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