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案:①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因为北陵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立登记,股东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②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