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0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1800元和3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65元
B.105元
C.205元
D.295元
答 案:A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800-2000)×15%-125=295(元),共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1O0,4-25)+(3000-2000)×10%-25=23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95-23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