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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于2010年10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时间:2017-10-25

某建筑公司于2010年10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电力价款268万元。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

A.66万元

B.152.34万元

C.66.09万元

D.160.38万元

答 案:D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42875+268+3)×3%=160.38(TY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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