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基础资料和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结合资料(1)和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结合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结合资料(4)说明:①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②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5)根据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6)根据资料(6)说明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7)根据资料(7)说明:①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什么人主持?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答 案:(1)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的出资细例不符合规定:
①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②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③《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低于这一限额。
(2)①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②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因为证券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4)首先,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l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其次,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①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
(6)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
(7)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