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在任期三年结束之后,他请了当地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该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久,司法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反映陈某在任期内,勾结财务主管与出纳,私设小金库,侵吞集体财产。 为此,司法机关传讯了陈某。 陈某到了司法机关后,手持审计报告,振振有词地说:“会计师事务所已出了审计报告,证明我没有经济问题。 如果不信,你们可以去问注册会计师。 ”
请问:
陈某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有错,错在哪里?如果你是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你将如何回答这一问题?
答 案:陈某的话没有道理;主要错在没有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签字注册会计师应这样回答: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
(2)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3)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
(4)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5)内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弊行为的发生,不能完全杜绝;更何况陈某三人勾结,使内部控制完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