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第一,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 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 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第二,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l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第三,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第四,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第五,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答 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措施依法应当中止,甲公司的办公楼作为破产财产,乙公司的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予以清偿。
(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甲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分公司的负责人将账外资金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属于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使企业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依法补缴出资不实部分
的出资额80万元,并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 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首先,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 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l80万元。
其次,用剩余的4 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
再次,用剩余的4 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l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最后,用剩余的4 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 500万元(11 000-180-220-500-420-180)。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丁公司的货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视为到期,丁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200×4 230/9 500=890 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