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4/5,乙企业使用其中的1/5。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经批准,在2008年1月份新征用非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2008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是( )。
A.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18400元
B.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17400元
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4002元
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2000元
答 案:B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8000×4÷5×4=25600(元)
乙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8000×1÷5×4+6000×2÷12×11=1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