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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

时间:2017-12-22

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

A.72万元

B.66万元

C.54.18万元

D.51万元

答 案:C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本题北京某公司的税率高于A公司,要就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属于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分配额,视为股息性质所得,应按规定补税=100÷(1-15%)×(33%-15%)=21.18(万元),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为400-100-200=100(万元),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计税=100×33%=33(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21.18+33=54.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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