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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投资l0万元经营一家饭店,并于2007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5月2日

时间:2018-03-16

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投资l0万元经营一家饭店,并于2007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5月2日,张某将该饭店转让给李某,并于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李某因经营不善,于2008年8月13日终止营业并办理有关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此时该饭店全部资产只有小汽车一辆,但李某在2008年5月以该汽车为担保向王某借款30000元尚未归还,另外欠6月的应纳税款6000元,欠某供应商货款4000元,小汽车于8月20日拍卖所得40000元,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简述饭店在开业及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手续及时限要求。

(2)小汽车拍卖所得40000元如何分配?

答 案:
(1)A.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2007年3月30日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13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B.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0日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应在2008年8月13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小汽车拍卖所得40000元首先归还王某的借款30000元,然后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余款支付供应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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