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烟厂接受当地大型烟草企业--云峰烟业的委托加工生产-批卷烟,2008年5月8日云峰烟业将外购烟叶交给A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2008年8月5日,加工完成收回,云峰烟业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加工费用。2008年l0月15日,税务机关在对A卷烟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A卷烟厂没有代收代缴云峰烟业应纳的消费税,让A卷烟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A卷烟厂的总经理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并不是此业务的消费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设你是承办此项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请判断A卷烟厂的行为是否正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 案:(1)A卷烟厂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消费税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所以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A卷烟厂为法定的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人。
根据《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综合上述规定,A卷烟厂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云峰烟业的消费税,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向云峰烟业追缴税款,对A卷烟厂可以处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