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综合性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8年3月发生的下列事项,请依次分析流转税的处理:
(1)当月销售货物收款50000元,未开具发票;
(2)2008年1月销售货物30000元,发货时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初因质量问题被退回;
(3)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中有15000元用于企业新办公楼的工程建设,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4)本月购进货物20000元用于对灾区捐赠;
(5)将自产的卷烟用于本企业对外营业的大酒店,卷烟的生产成本5200元,对外的市场零售价8500元;
(6)将外购的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购进价4000元)用于职工福利。
答 案:(1)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依法纳税。应计销项税额50000÷1.17×17%=7264.96(元);
(2)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应当由购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销售方的公司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月的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3)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应当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当月进项额转出15000×17%=2550(元);
(4)购进货物用于对灾区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以对外销售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没有对外售价的,按组价计算销项税额,应计销项税额20000×(1+10%)×17%=3740 (元);
(5)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不含税的对外市场零售价计算销项额,应计销项税额8500÷1.17×17%=1235.04(元);
(6)外购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当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000×17%=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