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08年营业收入为4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36万元,其中包括: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1.8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4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8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案:(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1.8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4-0.2×10=2(万元)。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2000元/月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5‰=0.2(万元)<3×60%=1.8(万元),实际可以扣除0.2万元。应纳税调整=3-0.2=2.8(万元)。
(5)2008年餐馆经营应纳税所得额=40-36+1.8+2+2.8=10.6(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35%-0.675=3.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