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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省Y市电器厂2008年5月从w市金属材料厂购进金属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

时间:2017-08-23

K省Y市电器厂2008年5月从w市金属材料厂购进金属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50000元,税款为59500元。材料已入库,但价款未付。此发票,电器厂已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Y市国税局申请认证抵扣。7月在生产领用时,发现上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该厂要求全部退货,双方协议一致同意退货,销售方按合同约定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金属材料厂,已经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要求:

(1)作为注册税务师,请分析应如何进行流转税处理,说明分析依据。

(2)作出材料购入到退出所涉及的会计分录。

答 案: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首先,电器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因此,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向Y市国税局填报《申请单》,经Y市国税局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电器厂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其次,电器厂将金属材料厂第二联交金属材料厂留存并依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原材料购入时:
借:原材料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
贷:应付账款409500
购货退出,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时:
借:应付账款409500
贷:原材料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500
收到补偿金:
借:应收票据l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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