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答 案:BC《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以上条文,A错误,因为存在法院移送执行的情形,B正确,C属于执行的一般法理,如果不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也就没有执行的必要。D项不对,即使生效文书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还是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