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匆忙中将价值一万元的手提电脑落在了出租车上,稍后李记起,遂立即根据司机的编号找到了该出租车的司机王某,李某找王某索要,但王某死活不承认并拒绝归还。二人起冲突,李某报案,派出所将王某抓获。对司机王某的行为,下列判断哪项正确?( )
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B.已经构成抢劫罪
C.已经构成侵占罪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是返还电脑即可
答 案:C【考点】刑法的调整范围
【解析】此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乘坐出租车将东西遗忘在出租车内然后向司机索要不果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司机拒不归还,失主向有关机关告诉,符合刑法上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要求告诉的才处理,题中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机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此题注意,刑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区别,民法上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而获得利益,产生债的关系。但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故本题A项不正确。王某将乘客李某的遗忘物据为己有不是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1万元的手提电脑,按照常理来推算已经是“数额较大”,且王某拒不归还,已经构成侵占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