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哪些?( )。
A.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B.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他宣读
D.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答 案:ABD《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故本题A项正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本题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故本题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据此,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他宣读,而不是“可以”,故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 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