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的权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香港行政长官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B.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C.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D.行政长官可以在其任期内解散立法会三次
答 案:BC本题考查香港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因此A、D是错误的,而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