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丙公司的申请,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其中哪些是不符合《投标 招标法》规定的?( )
A.丁公司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丙公司
B.丙公司接受分包后可以将分包项目进行再分包
C.丁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丙公司后就该分包项目不再对甲公司负责
D.丁公司与丙公司应就分包项目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 案:BC【考点】标投标中的分包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作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所以A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但是丙公司的再分包行为却不符合《投标招标法》的规定,因此B是本题目答案。丁公司作为中标人,尽管将部分项目进行了分包,但仍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因此,C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本题答案。根据本条中关于“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