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公文存在5处错误或不当,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改正。(20分)
国务院批复
国函〔2009〕0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 1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请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汇总成表,报送国务院审查。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0九年七月十四日
答 案:(1)标题设置不合规范,规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文种”组成,可以省略发文机关,也可以只写文种。虽然在口语中经常出现“发文机关+文种”,但在正式发文中没有这一形式,改为“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 协调小组的批复”。
(2)发文字号书写错误,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不设 虚字,即最左一位不能为0(也不加“第”字)。改为“国函[2009]84号”。
(3)引用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以小括号的形式注明,不能采用其他符号。“<建保[2009]113号>”应改为“(建保[2009]113号)”。
(4)“批复”要求一文一事,文中“同时请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汇总成表,报送国务院审查”一事与原请示内容并非同一件事,不应列入该批复,应当另外行文。
(5)落款中的年份要用全称,不能简化。“O九年”改为“二OO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