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向官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官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 案:BB[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法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向周忠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宫浩)意思表达作出之日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