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男)与李六(女)于2001年在杭州市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2002年3月9月调至南京,并于次年4月在南京结婚.2004年,王五赴x国学习,留下李六一人在上海居住,2005年李六去x国探亲,后二人在x国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7年,李六向x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李六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
A.只能由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上海某基层人民
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管辖
D.由南京或上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 案:DD[解析]《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南京为婚姻缔结地,上海为李六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故南京和上海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