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业务员齐某所在城市天气炎热,空调和冰箱市场紧缺。齐某声称他有门路以优惠价格购买质量优良的嘉意牌冰箱和空调;于是单位里有很多人委托齐某代买冰箱和空调,齐某按冰箱每台2400元向李某等10人预收了代购冰箱价款,按空调每台2600元向丁某等12人预收了空调价款。而后便与嘉意电器厂联系,以每台2400元购买空调12台,以每台2600元购得冰箱10台,剩余价款400元,齐某没有返还而自己留下,并向李某等10人交付了冰箱,向丁某等12人交付了空调。丁某等12人得知此事后,要求齐某返还每台空调多收的200元钱。齐某以自己没有实际占有2400元钱为抗辩,而只愿返还400元钱,因而发生争议,丁某等12人于是起诉至法院。
请分析:
(1)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案:本案中主要存在:(1)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具体如下:李某等10人每人以24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600元的冰箱;丁某等12人每人以26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400元的空调;齐某留下的400元与李某等10人每人占到的200元的便宜,均为丁某等l2人多预付的价款,故为不当得利。齐某擅自处理侵犯了丁某等12'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李某等10人与丁某等12人委托齐某购买冰箱、空调,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齐某受李某、丁某等之托向嘉意电器厂购买空调、冰箱,是买卖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齐某应返还向丁某等12人每人多收的200元钱。《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李某等10人应每人向齐某支付200元,齐某留下的400元也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