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0万元以上。
(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在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
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72万元以上。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在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采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方式,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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