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政策离职后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创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的方式)以更低对价回购,未行权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员工未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而离职,则已行权部分可以由公司考虑让其继续持有或收回,未行权部分不再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 *** 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更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请采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股权激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两权分离的出现明确了企业股东与管理者的职责,分工更加细化,但两者根本利益的不一致也引发了委托 *** 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股权激励开始萌芽。1952年美国辉瑞公司出于避税需求,向公司管理者推出了之一份期权计划,股权激励由此拉开了历史帷幕。作为缓解委托 *** 问题的有效 *** ,股权激励产生后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青睐,不到30年在西方就得到普遍运用。40年后中国才开始引入股权激励。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股权激励实践由摸索适应阶段转入了改革发展的快速时期。我国对科技类企业的发展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颁布法规引导其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本文选取了互联网科技企业小米集团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其两次股权激励方案,探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全文主要围绕两大研究目的展开:(1)结合股权激励相关理论基础,围绕公司绩效尝试建立一个科技类企业股权激励效果评价体系。(2)运用建立的效果评价体系,对小米集团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从而探讨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在对股权激励的相关基础理论和已有文献成果进行梳理后,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得出:科技类企业股权激励效果评价体系中应包含市场绩效、创新绩效、人力绩效及财务绩效四个维度。然后运用该评价体系对小米集团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该研究一方面可以弥补当前学者在股权激励效果评价体系方面研究的不足,为今后的企业在评估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时提供理论上的借鉴经验;另一方面,运用该体系对案例展开分析,可以探究股权激励对小米公司绩效的影响,并给出相关建议及行业启示,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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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个热门话题,很多人对其“津津乐道”,认为这里管理机制上的创新,企业重视人才的标识。然而,我接触的一些创始人谈到股权激励时却摇头苦笑,身边的不少职场人士用“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来形容它。股权激励似乎成了”水中月、镜中花“,看似美好却无法获得,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股权激励对企业来讲也是把”双刃剑“,洞悉本质,运用得当就是好事,仓促上马,盲目操作反受其累。
股权激励的本质
股权激励是一种激励手段,通过一定条件让被激励对象获得公司的股权,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概念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关系复杂。股东身份和股权涉及公司治理,股权获取条件涉及人员评价和业绩评价,承担风险涉及组织架构和权限职责,分享利润涉及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
因此,只有从系统视角出发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才能看清股权激励的”全景图“,进而有效运用。
组织视角影响激励出发点
股权激励是企业长期激励机制的一种形式,是组织面对未来中长期战略发展而释放的价值兑换机制,以当期的股权换取未来更好、更有保障的经营绩效。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着眼点必须是未来,激励对象是对企业今后战略经营有重大、直接促进作用的人,行权条件以将来目标的达成情况为基准。
企业常见的误区包括:
选错人:仅仅将股权激励作为老员工的历史贡献回报,忽视谁对未来战略更有价值
不考核:只宽容的给予,不与未来绩效挂钩,驱动力大打折扣
搞平均:大面积推行股权激励,甚至全员参与,将激励工具做成了福利
企业发展阶段影响激励工具选择
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内外部资源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对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有影响。
婴儿期的企业存在生存危机,也没有足够财力支付高薪。常采用实股股权的形式吸引志同道合的创业合伙人,需要注意的是创业初期出让股份的比例不易过大,以及退出机制的合理设定。
学步期的企业需要快速的业绩提升,盼望以高薪获取优秀的市场销售类人才,但人员稳定性相对不足。这个发展阶段对新入职的优秀人才可以采用虚拟股权的激励模式,待业绩和忠诚度稳定后再转换为实股。
青春期的企业遇到管理瓶颈,管理相对于业务的滞后导致运营效率低,业绩增长缓慢。对管理型、运营型优秀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并配合综合绩效评价作为行权条件,有助于公司管理文化的逐步建立。
壮年期的企业平稳增长,可能的风险是创新不足,人浮于事。股权激励不能搞”大锅饭“,用鼓励创新、鼓励新业务、鼓励高增长的导向激发企业的活力,避免企业步入衰退期。
团队文化影响机制柔性
任何激励机制的出台都是对团队价值创造方面评估和激励的变革,是对团队激励文化的重塑。
在实际的企业场景中,团队文化是真正影响组织内成员工作、配合、协同的潜在行为准则,往往比白纸黑字的制度、流程更有驱动力。文化的形成非一朝一夕,生硬的变革会有风险,需要根据文化对变革的包容度和适应性策略型的处理。
对于相对和谐、保守的团队文化,采取因势利导,逐步完善的策略比较妥当。为了保障平稳实施,在激励群体选择、行权条件设置等方面要对现有文化做到部分”妥协“。面对开放灵活、充满创意的团队文化,谨小慎微、畏手畏脚的变革反而不会得到团队的支持。
个体视角影响实施效果
个体的认知差异会导致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理解千差万别,是影响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在与被激励对象沟通激励方案的对话中,可以生动的反映出不同个体的真实想法。
CEO:”我特别担心大家觉得价格高,额度少,他们不满意怎么办?“
部门经理:”0.5%股份,竞争对手公司给1%啊,为什么我们这么少?“
核心骨干:”请问出资购买股权的回报是多少?有保底吗?我要和我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比较一下。”
愿景驱动,统一思想,价值导向,是解决个体理解差异的核心。股权激励不是发年终奖,不是谈薪资,也不是投资理财产品,是核心团队共识组织发展愿景和战略的前提下,认同股权价值,承担责任,承诺付出后的利益分享机制,大家从利益共同体转变为事业共同体。解决不好这个”初心“,只会导致留了”股权“,丢了”激励“。
以上叙述重点强调多维度的思考股权激励设计的出发点和运行环境,通过系统视角来保证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部分观点不可能涵盖各种复杂的企业场景。股权激励不能”包治百病“,脱离了对企业发展阶段,愿景战略共识,团队、个体文化差异的正确识别,往往收效甚微。
请问股权激励是怎么回事,对股价有何影响;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 *** 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影响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一个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股权激励计划强化了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对股价的积极影响较大。数据显示,大多数公布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股价涨幅都大于同类或同板块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对股价的影响不同。我们认为,运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未来股价上市空间大于运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扩展资料:
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们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
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二、业绩激励
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 *** 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约束经管者短视行为
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客观上 *** 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引人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会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此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
四、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犯错误”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稳定人才。
另外,股权激励制度还是企业吸引优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不仅针对公司现有员工,而且公司为将来吸引新员工预留了同样的激励条件,这种承诺给新员工带来了很强的利益预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优秀人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