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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 资金怎么走

时间:2024-07-07

上市公司股权 *** 后的资金必须进入证券绑定的银行账户吗?

必须的,上市公司股权 *** 后的资金必须进入证券绑定的银行账户的,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你。

公司股权 *** 流程和需要什么手续?

1、召开原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股权 *** 协议书,需要 *** 双方签字或盖章;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附件和签字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 *** 人的证明》。

股权 *** 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股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公司盖章;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由 *** 登记机构 *** 还需提交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6、如是向公司以外的人张股权还需提交股东会上决议的原件;

7、股权 *** 协议;

8、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股权变更就必须要进行审批,还需要将批准文件提交到相关部门。

股份 *** 资金支付操作流程有哪些?

1.首先,确定股权成分,是实际缴纳还是认缴,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投资,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2.其次,做 股权 *** 协议书 ,走公司章程说明公司 *** 。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意见,签署 股东会决议 。接着, *** 方与受让方准备好材料报送税务局,凭借相应的印花税缴纳凭证去银行 缴纳印花税 。 3.最后去工商局办理登记,进行现金转帐。 《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股权 *** 后,公司给此股东的现金将如何做帐?

股东股权 *** 后,公司给此股东的现金将如何做帐?

1、在会计中,股东股权 *** 后,不可以直接用利润买他的股权的。如果用公司的前买他的股份就相当与减资。需要办很多手续的。

(1)一般来说,公司给股东的现金做账方式为:

借:实收资本--D

贷:实收资本--C

实收资本--A

实收资本--B

(2)给D的分录(必须有股东会决议)

借:其他应收款-ABC

贷:现金(给D)

(3)个人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ABC

2、股权 *** ,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 *** 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 *** 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 *** 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 *** 。全部股权的 *** 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 *** 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 *** 而发生改变。

公司亏损,公司两个股东,一个股东股份 *** 给另一个股东,如何分配亏损,股权 *** 如何做账

股权 *** 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 *** 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 ***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 *** 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 ***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 *** 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 ***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 *** 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 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 *** 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档案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 *** 方相对自由的 *** 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 *** 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 *** 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之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 *** 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 *** 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 *** 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 *** 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 *** 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 *** 草案,对股权 *** 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 *** 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 *** 协议,而后由 *** 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 *** 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 *** 款,如股权 *** 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权 *** 后公司分红,原股东有份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 *** 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 *** 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 *** 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 *** 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如果 *** 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 *** 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司股东股权 *** 问题

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没有规定股东会议有权通过表决来强制要求某股东撤股或 *** 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提起赔偿或诉讼,不能强制撤股或 *** 股份.

先进行调节,如果不能进行,就直接运用法律武器。

股权 *** 后,股东出资时间如何定。

股权 *** 不是新资投入,投资时间是保持不变的,分红股数不变,债务责任(按股权)不变,只是股东名称改变了而已,,如果是认股权数量多少而认懂事的话应该懂事也会改变,仅此而已。

股东股权 ***

股权 *** 程式很复杂,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关于股权 *** 的相关规定,如果有规定按规定办;如果没有规定则按公司法上关于股权 *** 的相关规定办理;另外还得考虑优先权问题。

股权质押后公司其他股东股权 ***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律师港湾解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你不愿意继续作为股东参与新公司,且有意 *** 你的股权,其他股东不愿意接收你的股权,因此,你可以向其他人 *** 你的股权,从而实现在该公司的退出。当然,该 *** 还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具体的 *** 价格你们可以协商决定,也可以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

股权 *** 后股东的责任还要承担吗

这要看股权 *** 协议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如果股权连同债权债务一同 *** 的,受让人就要承担责任,反之 *** 人就要承担责任。还有就是与那些股权 *** 不相关的事,肯定也是 *** 人担责的。

股权 *** 后 股东名册变更的效力如何?

股权 *** 后,股东名册变更的效力如何?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时,又应当怎样处理?

关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效力,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效力。

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置备的公司档案,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并正确记载的义务。以股东名册记载股权 *** ,并确定股权 *** 的效力,有利于准确判断股东资格和股权 *** 时点,认定股权 *** 是否完成,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公司股权 *** 行为。股权 *** 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登记生效的原则。但公司实践中,很多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记载不实,股东名册与物权登记相比较也有登记主体不同、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以及起到一定范围的公示作用,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 *** 生效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股权变动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推翻股东名册记载,则可认定股权 *** 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档案,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会议纪要均可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在股权 *** 后,有些公司并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甚至有些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如何认定股权 *** 的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应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 *** 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 *** 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两种变更登记未办理,股权 *** 不具有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或未设定股东名册,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并且承担未履行备置股东名册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责任。在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尚未被公司确定为形式上的股东,因此不能行使股权,但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 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行使自益权所得利益交付受让人,在行使共益权时应告知并征得受让人同意,不得恶意行使股权而获得不当利益,否则 *** 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和公司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实践中,存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情形,应分别情况处理。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都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别及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关系,应推定公司登记有效,以公司登记记载为准;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则可推定股东名册记载有效;如果仅涉及 *** 人和受让人的关系,则应综合股权 *** 协议及其实际履行情况、股东名册记载来加以认定。至于责任的追究问题,应根据记载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过错亦或公司登记机关过错予以确认。

实践中,有的受让方在未办理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权和参与了公司管理经营。根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 *** 已经完成,股权在公司已经知情的情况下可对抗公司。公司应被视为确认了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受让方举证证明已经行使股权的事实,公司便不能以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主张推定力和免责力。公司应当承担未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责任。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 *** 如何处理

经股东会决议,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即可。

公司股权 *** 的资金是给谁

公司股权 *** 的资金是给 *** 方的。当公司的股权被 *** 时,股东之间会达成一个购买股权的协议, *** 方通过卖出公司的股权,获得一定的资金,购买方则通过购买公司的股权,获得一定的股权。

在这个过程中, *** 方会收到一定的资金,购买方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所以,公司股权 *** 的资金是给 *** 方的。

股权 *** 资金要从公司账上走吗?

首先,股权 *** 是指目标公司股权的 *** ,资金的支付应当是从受让方的账户上支付到 *** 方的账户上,并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

第二,现在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强制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提供股权 *** 款已经支付的转账记录,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与他们据理力争,如果股权 *** 协议约定的 *** 款支付时间未到而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可以告知税务部门,不给办理变更会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如果税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要求将 *** 款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直接告知他们,请他们提供执法依据,因为这是违法的。只有投资款,或者增资款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的。

所谓增资款,就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承担增加资本的股东应当将资本注入目标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只有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股权 *** 款”才会支付到公司账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 *** 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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