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必懂的股权比例,你知道吗?
无论你是大股东或者小股东,你都要对股权有一定的基本认识,所以,在这篇文章中会讨论不同股份比例所代表的意义。
无数的公司从创业开始,都是没有想得太多,因为是几位好兄弟合伙,才聚在一起创业。过往,我曾说过,如果双方持股比例不同,当公司有利润可分配时,这才是公司恶梦的开始。
股权: 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与表决权不是同一概念。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表决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103条、126条却规定了, 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设置表决权比例,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但是,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同股不同权”的股份公司形式。
特例:深圳市
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称“科创新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即深圳市“科创版”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制度,详见科创条例第99条。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4条第三款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规定,深圳市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
一、绝对控制权—67%。
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二、相对控制权—51%。
持有51%以上的股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普通事项均可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通过
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是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一、要约收购线—30%
证券交易所规定持股超过上市已发行股份30%以上,继续增持股份的,需要要约方式进行,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这是一个被收购的明确信号,主要股东需要清楚现有核心的股份数量是多少。从万科一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华润跟万科的关系说变就变,结果是万科的主要董事局成员纷纷落马。
二、同业竞争警界线—20%
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持股超过20%,存在类似业务的进而可能存在同业竞争。
这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信号,主要是要看公司的股东分布情况。如果股东分布比较集中,跟股东分布比较分散,对潜在的投资人作收购有不同的投资战略意向。
三、临时会议权—10%
超过10%股东,可以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质询,调查,起诉,清算及解散公司。
这是比较罕见的例子,通常都会发生于公司内部纠纷,或是股权大变动的情况下,才需要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四、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超过5%股东,重点关注同业竞争,收购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变动需要公告。
经过往历史的教训,潜在投资者的举动,将投资人的身份披露出来,对所有股东是一件好事。亦是从透明度方面来约束野蛮人的行动,这是较好的做法。
五、临时提案权开小会—3%
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超过3%股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六、代位诉讼权—1%
在股份公司中,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这是小股东的权利。只有大部分的小股东联手起来,才有机会采取较具体的行动。若果没有团结或召集不够的股份数量,最终小股东的权益仍然是会被侵蚀。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对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至关重要,长财咨询在走进民营企业为企业深入辅导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有非常多的企业负责人对股权没有概念,经常是在企业设立之初与合伙人一拍即合,每人50%的股份比例。
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却因为经营理念或者战略规划不一致而分道扬镳,企业散伙;或者是在想要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发现自己只要拿出股份就丧失控股权,所以做为企业经营者,不仅仅只关注业务运营,更应该做一个懂财务的老板!
刘国东老师在《财务通》课程中一直呼吁,一个优秀的老板一定要是半个财务专家,作为老板,一定要关注企业股权风险,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应该对公司股权架构做好规划。
股权八条线:5%、10%、33%、34%、50%、51%、66%、67%,这八条线分别意味着什么?
意义如下:
1、1%表示:代为诉讼权,持股量达到1%,特殊情况出现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2、5%表示: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该向当地机关报告。
3、10%表示: 临时会议召集权线,持股量达到10%,临时会议召集权意义不太大,表决权才是王道。
4、34%表示:安全控制线,也就是说股权要超过三分之一。坚守34%有一个重要的安全保障,因为你持有34%,其他股东就不会超过67%,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你有一票否决权。
5、50%-50%表示:相对控股线。持股量要超过50%,不用太多,51%即可,各50%的结果是公司重大事项无法决策。
6、67%: 绝对控股线。持股量要超过67%,这超过了三分之二多数。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决定着对公司的控制权。
扩展资料:
股权结构表示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义务)。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股权结构
公司股权变更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 *** 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 *** 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 *** 。全部股权的 *** 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 *** 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
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
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之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之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法律依据】无!
【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之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之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之一条之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之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之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临时提案权——3%
【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诉讼权——1%
【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治理的九条生命线
从经济学专业立场看,企业有两个权,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经营权。企业管理是建立在经营权层次上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所有权层次上的,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学问。而公司治理最根本的是股权安排,在业内有股权九条生命线之说,本文就具体九条生命线是什么,有什么用进行解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根据《公司法》的约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影响公司最根本的决策。因此,67%的持股比例相当于绝对控制权,可以主导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当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法,可以在股权行权基础上做文章,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就会影响67%的绝对控制权。
二、相对控制权——51%
51%的持股比例可以解决一些一般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长,聘请审计机构,聘请或者解聘总经理等等,属于相对控制。
三、安全控制权——34%
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你可以就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也就是说,在大事上,支持不一定可以成,但是反对则一定成不了。这可以在决定公司根本问题上确保守住安全底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这个线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不上市的公司不受此限制。要约收购线规范的是公司股份被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达到30%的时候,需要对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关联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这种同业竞争股权警示线是20%,超过这个线就可能对公司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这个线关乎公司上市审查。
六、临时会议权——10%
这是一项小股东保护措施,可以在大股东不作为的情况下主持局面,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这是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要求,到了5%就到了所谓的举牌线。是要求持股者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八、临时提案权——3%
在股份公司中,拥有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拥有公司股份3%以上就可以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九、代位诉讼权——1%
这是一个监督权力,是指公司高管侵害公司权益的时候,公司董事、监事都不作为的情况下,这个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去法院告去。这是给股东赋予的在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力。
公司治理的这九条生命线关乎公司绝对控制、相对控制、安全控制、要约收购、同业竞争警示、临时会议、重大股权变动、临时提案、代位诉讼九个方面的权利安排,关乎投资者战略布局与股权操作。